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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政:5000人以上的城镇小区必须配建非营利性幼儿园!

编辑:臻房小薛日期:2019-06-14 09:00:33 浏览量(

摘要:海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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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按照“省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分类治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于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治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予以建设。本次专项治理范围为全省各市县城区和镇区住宅小区,具体分两类同时进行治理:

(一)规划居住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规模的大型城镇小区。按照规划居住人数达到5000人应配建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规划居住人数达到9000人应配建一所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规划居住人数达到12000人应配建一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的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二)除去居住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规模城镇小区之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住宅区域。在满足城镇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划片,分成若干个区域,按照上述第(一)条标准测算应配建的幼儿园数量,合理布局,积极开展排查治理。

三、工作任务

(一)摸底排查。

以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为单位,教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详见附件表格)、建立台账,并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二)分类治理。

1.未规划配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

对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市县政府要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解决配置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在合理布局前提下,依照配建标准,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配建幼儿园的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选址、办理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对在建(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居民住宅区达到配建标准但未规划配建幼儿园的,市县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和问题,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配建幼儿园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在建规划居住人数达不到5000人规模的或达不到1500户规模的住宅小区,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配套幼儿园,具体由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监管并协调落实。(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规划配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足的。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市县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市县政府责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做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配建幼儿园已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项目,按要求配套的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入首期同步建设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对未按要求同步验收的,相关主管部门责成其尽快提请验收,对存在问题的要尽快整改到位。对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其录入企业不良信用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4.配建幼儿园已经建成移交不到位的。

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并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移交,并办理所占土地、园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等移交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5.配建幼儿园使用不规范的。

配建幼儿园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收回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置机构,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合理配备编制,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办园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三)监督检查。适时对各市县摸底排查、治理整改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关键环节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进行约谈和通报,对渎职失职的行为追究责任。(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海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在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治理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市县要建立或明确由市县分管领导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加强对所治理工作的指导。

(二)明确部门治理责任。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各市县政府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三)加大常态监管力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立即启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2019年4月底前,完成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并上报排查情况汇总表和治理方案;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19年9月底前,完成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的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各市县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联系人:林紫芳,联系电话:65230825;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联系人:郑玉洁,联系电话:6538228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李科,联系电话:6539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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